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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市XX厂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市XX厂,住所地XX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某经理。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XX省XX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贺XX,经理。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XX公某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情况以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的债权8000元未得到实现。经查,被执行人XX公某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已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黎明

审判员何永恕

审判员袁晖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秦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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