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谭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系XX市XX干警。
被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X区XX大队民警(系谭XX之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谭XX、黄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XX、黄XX有住房一套,该住房位于XX市X区河东XX路(产权证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谭XX、黄XX所有的位于XX市X区河东XX路(产权证号XXX)房屋一套。
二、冻结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