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银海开发建设总公司。地址:琼海市加积银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亚,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男,45岁,汉族,琼海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36岁,汉族,琼海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男,38岁,汉族,琼海市人,住(略)。
上诉人海南银海开发建设总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民初字第38-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民初字第38-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育森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