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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海开发建设总公司与莫某某、王某乙、潘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386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银海开发建设总公司。地址:琼海市加积银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亚,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男,45岁,汉族,琼海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36岁,汉族,琼海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男,38岁,汉族,琼海市人,住(略)。

上诉人海南银海开发建设总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民初字第38-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民初字第38-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育森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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