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被告,反诉原某)原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原某乙。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反诉被告)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原某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原某乙,被上诉人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法院查明,2009年7月22日原某石某某与被告原某甲签订了协议书,被告原某甲为协议甲方,原某石某某为协议乙方,该协议内容约定为“1、石(如旺)承包面包头每平方米50元;2、粉墙每平方米7元,后再朋眼一米20元;3、厨房、门楼、映(影)壁、沾(粘)砖加1000元,沾(粘)横眼1米20元完成后算清;4、洗澡间、厕所、映(影)壁墙、包括打顶免费;5、付款办法:面包头完工后付清;东山墙粉完后付清;二楼三间粉完后付清;一楼三间粉完后付清;后墙、西山(墙)粉完后付清;西头两间粉完后付清;前墙粉完后付清;西头打顶后付款2000元;完工后付400元。”后原某石某某依约为被告原某甲完成了上述承揽任务,于2009年8月1日竣工。该建房承揽工作过程中,被告原某甲于2009年7月30日给原某石某某出具证明条一份,载明“今欠款大写陆仟肆佰元小写(6400)元整”。建房承揽工作结束时,被告原某甲于2009年8月1日给原某石某某出具证明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现金大写壹仟元小写(1000)元整”。后经原某催要,被告原某甲未给付原某石某某上述所欠建房工程款。被告原某甲反诉主张其将其主房二楼打房顶任务口头协议承包给原某石某某,原某石某某不予认可,对此被告原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某有过口头协议及其具体内容。被告原某甲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二楼房顶裂缝的原某及其损失数额。
对原某提供的2009年7月22日协议一份及2009年7月30日、8月1日证明条各一份,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协议书一份,主张该协议书内容中有“打顶后付款”的字样,可以说明原某为被告房屋二楼房顶进行了打顶施工。对此原某不予认可,称被告提供的该协议上的落款时间2009年7月22日系被涂改后形成,该涂改未经过原某同意,且该协议实系2009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后被2009年7月22日协议所变更;从被告提供的该协议内容中也无被告将其房屋二楼房顶打房顶任务承包给原某的约定,该协议上所述的“打顶后付款”指的是付款的时间,而非承揽事项。鉴于,被告提供的该协议在落款时间及内容中均有涂改的痕迹,该证据存在变造的可能,其形式不合法,且该协议内容中并无由原某承揽被告房屋二楼房顶打房顶任务的约定,而被告依据的该协议上所述的“打顶后付款2000元,打顶后付400元”,存在涂改痕迹,涂改前实际为“西头打顶后付款2000元,打顶后付400元”,按照合同上下文文意该“打顶后”文字应为付款时间的参照,不能当然证明由原某承揽被告房屋二楼房顶打房顶任务的待证事实,本院对该协议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房屋照片6张,用以证明原某给其房屋二楼打房顶该房顶存在裂缝的事实。对此原某称其未承包被告房屋二楼房顶打房顶任务,该裂缝与其无关。鉴于,被告提供的该照片6张,仅能证明其房顶存在裂缝,不能证明该裂缝形成的原某及与原某有因果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原某法院认为:原某石某某与被告原某甲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原某甲系定作人,原某石某某系承揽人。被告原某甲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原某石某某该建房工程款。而被告原某甲在给原某石某某出具建房工程款共计7400元的欠款证明条后不予给付原某该款的行为,已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定,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某石某某要求被告原某甲给付建房工程欠款共计7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原某甲反诉主张其将其房屋二楼打房顶任务承包给原某石某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被告原某甲主张要求原某石某某将其房屋二楼屋顶拆除进行重新打房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原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某石某某建房工程款7400元整;二、驳回被告原某甲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及反诉费550元,由被告原某甲负担。
宣判后,原某甲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某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事实上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建造楼房,并且包括打主房房顶,由于其自身原某,使上诉人的房顶出现裂缝造成质量问题,上诉人才拒绝支付欠款。另外,原某法院经申请未到现场进行勘验,原某法院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撤销原某,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石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的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某。
二审期间,上诉人原某甲提交2009年2月3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以证明被上诉人石某某承包的建房工程中包括打主房房顶,但该合同“承包方试(式)二层小楼齐(砌)主体,不包括粉刷。”并不显示承包的建房工程中包括打主房房顶。上诉人原某甲出庭证人张来生证明是自己打的二楼房顶,双方对此也无异议。上诉人主张二楼房顶900元钱交给了被上诉人石某某,被上诉人石某某不予认可,而证人张来生称上诉人原某甲是否将打房顶款900元交给我,我已记不清了。被上诉人出庭证人魏振法证明是自己打的一楼房顶,是与上诉人结算500元工钱。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某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某按协议为上诉人原某甲建房,上诉人原某甲为被上诉人出具工程款共计7400元欠款证明条,现被上诉人石某某要求上诉人原某甲履行给付拖欠工程款义务。上诉人原某甲主张原某法院没有查明本案的事实,事实上是被上诉人石某某打的房顶,因二楼房顶出现质量问题,上诉人才没有给被上诉人结清打主房房顶分阶段的款项。因原某中双方提交的2009年7月22日协议及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2009年2月3日的合同显示的承包工程中匀不包括打主房房顶,且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出庭证人魏振法证明一楼房顶是自己打的,上诉人提供的出庭证人张来生证明二楼房顶是自己打的,故上诉人原某甲关于主房房顶是被上诉人石某某所打,二楼房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诉人才没有给被上诉人结清打主房房顶分阶段的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原某甲主张曾向原某法院提交勘验现场申请书,而原某法院没到现场进行勘验属程序违法。因原某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庭审中陈述可以查明双方协议内容不包括打主房房顶,故二楼房顶出现质量问题与本案拖欠工程款无必然联系,故原某法院未看现场并无不当,上诉人原某甲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某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某。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原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文杰
代理审判员王志勇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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