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X区人,工人,现住XX市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蒋XX,XX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X区人,个体业主,现住XX市X区XX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诉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审判长周国靖、人民陪审员何钢桥、宋善生主持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20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潘腾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蒋XX于2011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蒋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款利息71698.3元。
二、如果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85元,减半收取2642.5元,被告蒋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国靖
人民陪审员何钢桥
人民陪审员宋善生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