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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乡X组。

被告雷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陈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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