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农民,住XX市X村XX组。
被告易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农民,住XX市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