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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农民,住XX市X村XX组。

被告易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农民,住XX市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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