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被告汪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区XX镇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诉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XX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陈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