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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XX诉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被告汪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区XX镇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诉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XX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陈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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