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所主任。

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永州市X区长丰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某甲国、唐某乙,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登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简要事实及诉讼请求:2007年1月8日和2008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聘用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由被告聘用原告单位的杨某某律师为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2007年1月8日至2010年1月10日止,为期三年,法律顾问费共计人民币3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按合同支付法律顾问费。经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法律顾问费38000元,并支付延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6月10日给付原告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人民币27000元(含2006年-2007年的法律服务费);

二、若逾期不付,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人民币38000元的法律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750元,原告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登飞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成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