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租赁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莫端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双方自愿解除;
二、被告蒋某所欠原告刘某的租金等费用与被告蒋某所交的电费和押金及其给付原告刘某的租金相抵,全部结清;
三、原、被告双方就厂房租赁不得再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本案诉讼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莫端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