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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薛某。

原告朱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强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并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朱某,1996年4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同居期间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甚至在2000年10月间,原告在经济条件不佳情况下,向亲朋好友借巨资,为被告医疗子宫癌直至康复,但其后,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整天与原告吵闹。2006年7月,原、被告再次吵架,原告借住他处至今;另原告曾于2009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果。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离婚,双方所育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教育费、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另无财产、房屋纠纷。

被告薛某辩称,婚姻情况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系经过慎重考虑才结婚,双方比较了解,建立起真挚爱情,儿子出生后,双方感情更加牢固。被告生了疾病,双方感情亦好,原告没有嫌弃被告。原告换了单位才发生外遇,影响夫妻感情,后来,原告离家出走,如果原告悔改,被告认为家庭可以和睦,双方能够和好。被告身患重病,需要原告精神上支持。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并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朱某,199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大部分时间,夫妻感情较好,特别是被告身患疾病直至治愈,原告给予了关怀;后原、被告双方因故不断争吵,被告亦离家外住至今。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婚姻态度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应较好,特别原告在被告身患疾病直至治愈期间,仍给予关怀,可以看出双方感情是牢固的。现原、被告因故产生分歧,原告应给予必要解释和沟通,被告亦应从维护家庭、夫妻感情出发,与原告共同解决矛盾;原、被告应相互谅解,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从珍惜家庭考虑及被告实际状况,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薛某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强康

书记员杨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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