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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阴"h斯数码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h斯数码娱乐制作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阴"h斯数码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路X号A座X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炎,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锋,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斯数码娱乐制作有限公司(x),住所地FLAT/x/x’x(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X号联威商业中心X楼A室)。

原告江阴"h斯数码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斯动漫公司)与被告"h斯数码娱乐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斯娱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7月8日两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斯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小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h斯娱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h斯动漫公司诉称:其系江阴理大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理大研究院)与"h斯娱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营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0万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出资额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清。经调查发现,"h斯娱乐公司出资的人民币x.8元是香港居民x、x以港元x元(折合人民币x.8元)投入,并已于2008年2月1日将该笔出资以装潢款名义付至江阴市金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翔公司)后归还。综上,"h斯娱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应予缴回。现请求判令:"h斯娱乐公司立即向"h斯动漫公司缴纳出资人民币x.8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h斯娱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h斯动漫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h斯动漫公司《章程》,证明"h斯娱乐公司负有向"h斯动漫公司出资的义务;2、"h斯动漫公司《验资报告》,内容为"h斯娱乐公司委托x、x向"h斯动漫公司(帐户:x)缴存出资,证明"h斯娱乐公司向x、x二人借款人民币x.8元缴纳出资;3、2008年1月31日何某某向理大研究院杨院长出具的《函》,证明"h斯娱乐公司打算借款验资;4、于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证明"h斯娱乐公司借款验资,后于红将借款还给其朋友的过程;5、2008年2月1日"h斯动漫公司通过帐户(x)向金翔公司汇款人民币x元的《中国银行入帐通知书》,摘要附言载明“装潢款”,证明"h斯娱乐公司抽逃出资;6、"h斯娱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料证明》,证明"h斯娱乐公司的公司主体资格;7、任丽出具的关于于红还款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其将于红归还的款项还给x、x,证明于红向其借款汇入"h斯动漫公司帐户,随后抽逃出资;8、金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其与"h斯动漫公司无业务往来,2008年2月1日"h斯动漫公司借用其帐户,汇入人民币x元并做成本票给了任丽,证明"h斯娱乐公司抽逃出资。

被告"h斯娱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系从工商部门复印,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仅有复印件,且《函》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但同年1月30日"h斯娱乐公司即已缴纳港元x元用于出资,故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4于红的证言无其它证据可供印证,不予确认;证据5系复印件,且不能证明"h斯动漫公司汇款用于抽逃出资;证据6系从工商部门复印,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8证人任丽、金翔公司均未出庭作证,且其证言无法得到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0日,"h斯娱乐公司与理大研究院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h斯动漫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10万元,其中"h斯娱乐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210万元,理大研究院认缴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额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清。

2008年2月22日,江阴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诚信验(2008)X号《验资报告》,内容为:截至2008年2月22日止,"h斯动漫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x.8元。实际出资情况为"h斯娱乐公司委托x、x分别于2008年1月30日、1月31日缴存"h斯动漫公司(帐户:x)港元x元,折合人民币x.8元。

上述事实,有"h斯动漫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实体处理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如果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实际上构成了对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本案所涉瑕疵出资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故本案纠纷的解决在实体法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h斯娱乐公司是否瑕疵出资。

本院认为,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情形,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本案中《验资报告》已载明公司股东"h斯娱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x.8元,即使该款系"h斯娱乐公司委托他人支付,"h斯娱乐公司与他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亦不影响股东出资的认定,只要出资已实际支付且未抽回,即不能认为"h斯娱乐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自身所有,其构成要件有三:1、公司已有效成立;2、公司股东按章程约定出资到位;3、股东将出资转归己有。在本案中,"h斯动漫公司已于2007年12月10日成立,且《验资报告》载明公司股东"h斯娱乐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x.8元,符合抽逃出资的前两项要件。但抽逃出资的第三项要件,虽然"h斯动漫公司提供了《验资报告》、何某民出具的《函》、《中国银行入帐通知书》、于红、任丽及金翔公司的证言等证据,主张"h斯娱乐公司系借款出资,并于验资后即将出资返还借款人x、x,本院认为,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h斯娱乐公司抽逃出资,理由如下:1、无法认定"h斯动漫公司向金翔公司的汇款系抽逃出资。"h斯动漫公司的汇款行为发生于2008年2月1日,而《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08年2月22日止,"h斯娱乐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x.8元。如"h斯娱乐公司已于2008年2月1日抽逃出资,则与《验资报告》载明的至2008年2月22日"h斯娱乐公司已实缴出资的内容相矛盾。"h斯动漫公司的汇款金额为x元,与"h斯娱乐公司出资x.8元数额亦不一致。《验资报告》载明"h斯娱乐公司的出资缴存到"h斯动漫公司的帐户x,而《中国银行入帐通知书》中"h斯动漫公司的汇款帐户为x,两者并不一致。虽然金翔公司书面证明与"h斯动漫公司没有往来,但该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才出具,金翔公司亦未出庭作证,且与《中国银行入帐通知书》中附款摘要载明的汇款用途“装潢款”相矛盾;2、无法认定"h斯动漫公司汇给金翔公司的款项已支付给x、x二人。任丽、金翔公司的证言因其未到庭,本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且该二份证言与于红的证言缺乏资金流向及使用的帐页、原始凭证、x、x的确认等证据予以印证,不能证明汇款已支付给x、x或"h斯娱乐公司。

综上所述,"h斯动漫公司要求股东"h斯娱乐公司归还瑕疵出资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h斯动漫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73元,由"h斯动漫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x)

审判长张浩

代理审判员朱佳丹

代理审判员周科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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