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乙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商离婚为由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旭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