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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

被告:何某,女,38岁,汉族,连江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已对债务纠纷自行协商调解,现纠纷已排除,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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