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
被告:何某,女,38岁,汉族,连江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已对债务纠纷自行协商调解,现纠纷已排除,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