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27岁。
被告张某(身份不详)。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财产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2009年10月份,被告称与河南亿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理黄某比较熟,可以在该物业公司的小区内经营防盗网业务,但需要向物业公司的法人黄某交纳场地使用费x元。随后,原告就将x元现金交于被告,由被告代为转交。时隔数日,物业公司告知原告并没有收到这x元场地使用费。之后,原告就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被告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x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张某的具体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斌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