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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张某返还财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某,男,27岁。

被告张某(身份不详)。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财产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2009年10月份,被告称与河南亿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理黄某比较熟,可以在该物业公司的小区内经营防盗网业务,但需要向物业公司的法人黄某交纳场地使用费x元。随后,原告就将x元现金交于被告,由被告代为转交。时隔数日,物业公司告知原告并没有收到这x元场地使用费。之后,原告就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被告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x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张某的具体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斌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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