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负责人宇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日20时30分许,原告许某驾驶王力牌电动车沿益阳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蓝天宾馆前时,与违规停在路边的湘H-38855公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091元。
被告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20时30分许,原告许某驾驶王力牌电动车沿益阳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蓝天宾馆前时,与停在路边的湘H-X号公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某被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3603.47元,后转至益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用去医药费9907.63元。2011年10月2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原告许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2012年1月12日,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许某的伤情构成拾级伤残。
另查明,湘H-X号公交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项下损失46952元,车损550元,合计5750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某损失1177元;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许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虹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