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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田庭)(2012)宜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黄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在2011年2月19日前按调解书的规定执行,但被执行人黄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某在XX银行XX支行的存款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国萧

审判员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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