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XX,女,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景XX,男,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农民。
申请执行人邵XX与被申请执行人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和好协议。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申请人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治国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