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吕某与被告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