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乙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