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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了原告卓某与被告王某、毛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卓某诉称,2002年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工程完工后一性支付工资。被告到现在还欠原告木工工资4000元。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木工工资4000元。两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毛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8日两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某负担。2002年原告卓某与两被告达成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给两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总价款11万元。装修完工后,两被告陆续给原告支付了部分支付了部分建材和工资款10.6万元,2010年2月11日,被告王某给原告卓某出具了金额为4000元的欠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给原告卓某支付建材款和工资4000元,被告毛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款于2012年5月1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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