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XX,男。
被执行人陈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系陈XX之妻,委托权限:全权委托。
被执行人王XX,女。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尹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XX与被执行人陈XX、王XX于2012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陈XX、王XX自愿将两人共有房产,房产证号(略)号。以25万元折价抵给申请执行人尹XX,由尹XX找回房屋差价款8万元。另由尹XX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以上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