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工商银行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吉首市X镇。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2)张武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扣某了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x奥迪A6小汽车一辆。2011年12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湘x奥迪A6小汽车作价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偿广告费1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x奥迪A6小汽车的扣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儒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覃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