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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界春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张家界市X区军地坪白鹭路。

法定代表人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真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15-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彭某租赁的湘GX-X号出租车予以扣某,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彭某租赁的湘GX-X号出租车解除扣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向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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