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珍,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音像部主任,住(略)。
被告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原告何某某、高某某诉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10日受理后,原告何某某、高某某以与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及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由何某某、高某某负担50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