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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236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丁,又名毛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了原告毛某乙、邓某丙与被告毛某丁、吴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乙、邓某丙、被告毛某丁、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两原告有一儿两女,被告毛某华系两原告的大女儿。2005年3月7日以前,两原告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X组曾有两间正房一间偏房。2005年3月7日,两原告允许小女儿毛某花拆掉两间旧房并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毛某花将两间旧房拆除后准备重建,因两原告的儿子毛某卫的阻扰,毛某花未建成。2005年3月19日,两原告与两被告达成了《关于宝峰路X组居民毛某浓、吴某敬将父亲老危房重建与弟毛某卫吴某翠自愿协商,经组和居委会调解协议书》,约定由两被告在两原告的宅基地上建房,两被告所建房屋所有权属两被告所有,两被告负责赡养超葬邓某丙,原告夫妻有权在两被告所修房屋居住直到身故。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在两原告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两层房屋,两原告一直居住在两被告所建房屋的一楼。共同居住期间,两原告与两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为建设武陵源原生态绿景休闲园,对两被告所建房屋进行拆迁。两被告所建房屋经评估价值为包括土地部分价格43335元在内共360160.43元,原告毛某乙、邓某丙已领取7500元。原告毛某乙、邓某丙以两被告未尽约定的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依法撤回赠与给两被告在原告宅基地上修屋的权利,两被告所建房屋的第一层拆迁补偿金额160510.83元归两原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乙、邓某丙与被告毛某丁、吴某自愿解除于2005年3月19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关于“由毛某丁、吴某在毛某乙、邓某丙宅基地上建房,由毛某丁、吴某负担邓某丙生养死葬,毛某乙、邓某丙在毛某丁、吴某房内居住”的协议;

二、房屋征收款全部归被告毛某丁、吴某所有,被告毛某丁、吴某给原告毛某乙、邓某丙支付房屋征收款中土地部分价款43335元,被告毛某华、吴某给原告毛某乙、邓某丙支付原来因原告在被告建房时所出部分建筑材料补偿款7500元(该款两原告已在拆迁指挥部领取),房屋拆除后的废旧材料归被告毛某丁、吴某所有;

三、被告毛某华、吴某另给原告毛某乙、邓某丙支付檩子款4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毛某乙、邓某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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