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2010年3月17日因涉嫌行贿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行贿犯罪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在任睢县明杰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期间,为达到长期租用睢县党校前院和得到党校照顾的目的,两次向睢县党校常务副校长刘X行贿x元人民币;为达到使“阳光工程”在其学校设立培训点的目的,两次向睢县农业局原局长朱XX行贿8000元人民币;为达到使“雨露计划”在其学校设立培训点的目的,分别向睢县农办主任周某X行贿x元人民币、副主任周某X行贿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娄XX、刘X、唐XX、朱XX、林X、周某X、杨XX、屈XX、周某X等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行贿的茶叶及现金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认罪表现明显,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阮传超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