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某界黄石寨索道职工,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原住(略),现下落不明。
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于2010年10月22日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证人金某权到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于1997年6月30日在中湖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将家庭收入秘密借给其亲属,同时经常从事地下“六合彩”活动,屡教不改,将家中10万元积蓄输光,并抵押了家中的首饰,给家庭造成巨大的损失。2008年10月22日,被告张某遗弃两个孩子离家出走,无法联系,说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请求判决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儿子金某、女儿金某力由原告金某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
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也没有书面答辩。
原告金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武中婚字第X号结婚证,证明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2、证人金某权、吴某、中湖乡X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张某自2005年5月至2008年10月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输光了家中积蓄,并欠下赌债无法归还,为逃债于2008年10月22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3、证人金某权出庭作证,证明内容同第X组证据;
被告张某未提交证据,对原告金某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对原告金某提交的第X组证据系书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依法应予以采信;第2、X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原告的陈述相吻合,被告张某又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金某的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997年4月,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后双方感情较好。同年6月30日,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自愿在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3月3日举行了婚礼。结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分别于X年X月X日生育了儿子金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了女儿金某力。被告张某自2005年5月开始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双方为此开始产生矛盾。2008年10月22日,被告张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外出逃债,从此便沓无音信。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出走,未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金某考虑到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孩子,要求两个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并自愿负担抚养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感情较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一直感情尚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自2005年5月开始,被告张某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为此欠下外债,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特别是自2008年10月22日以来,被告张某为逃债离家出走,没有与原告金某联系,也没有履行家庭义务,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终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金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孩子金某、金某力只能由原告金某直接抚养,原告金某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两孩子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金某自愿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六条、第某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儿子金某、女儿金某力由原告金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金某负担。
本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某`负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P决书送达之日贷15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张某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袄交上诉费00元,上诉于湖南省张某界市丬级人民法院。递上诉状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顾旭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荣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有破裂的情形。
第某十六条父肽佑渑募氐倒唬虿敢父肽槔3搿槔蠡樱夼畚陕赣蚋富メa⊚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2r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