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电力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略)。身份证号码:(略)X。
案由:财物返还纠纷。
1999年4月,原告父亲彭某甲松在湖南郴洲一煤矿打工时因事故死亡,原告得到补偿款15000元。原告因年纪小,就将该笔补偿款交给叔叔彭某甲国(即被告的丈夫)保管。2004年,彭某甲国因病去世。截至今日,原告已先后在彭某甲国夫妇手中领走7500元,还剩7500元未领取。原告因修屋需要资金,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欠款未果。2011年5月19日,原告彭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余款7500元,并承担经济损失20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欠款7500元返还给原告彭某甲,该款汇入彭某乙的账户;
二、原告彭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