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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电力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略)。身份证号码:(略)X。

案由:财物返还纠纷。

1999年4月,原告父亲彭某甲松在湖南郴洲一煤矿打工时因事故死亡,原告得到补偿款15000元。原告因年纪小,就将该笔补偿款交给叔叔彭某甲国(即被告的丈夫)保管。2004年,彭某甲国因病去世。截至今日,原告已先后在彭某甲国夫妇手中领走7500元,还剩7500元未领取。原告因修屋需要资金,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欠款未果。2011年5月19日,原告彭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余款7500元,并承担经济损失20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欠款7500元返还给原告彭某甲,该款汇入彭某乙的账户;

二、原告彭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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