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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018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花园X号公寓3F。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28岁,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X路X号联通大楼B205-X室。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35岁,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略)-5-401。

委托代理人屈强,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000年12月18日,就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北某市齐力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更为现名,简称海兰齐力公司)委托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开发专用管理软件一事,双方签订《管理软件定制合同书》。签约当日,海兰齐力公司向天大天财公司支付前期款5.4万元。2001年6月中旬天大天财公司交付总部系统的测试版软件,此后又数次进行修改,至今分部系统尚未开发。现海兰齐力公司以天大天财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产品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天大天财公司返还首期款5.4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天大天财公司承认上述事实,但提出因海兰齐力公司未支付第二笔款项导致无法继续开发。诉讼中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于二OOO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管理软件定制合同书》;

二、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万七千元(二OO三年七月底、八月底各付1万元,同年九月底付清余款,如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向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总额为五万四千元);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北京海兰齐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已交纳),由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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