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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诉被告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钻采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56岁,系志丹县交通局干部,住(略)。代理权限:立案、撤某、调解、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庄某,男,70岁,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苗某诉被告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庄某去世,现原告申请撤某对被告庄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撤某对被告庄某的诉讼。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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