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钻采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56岁,系志丹县交通局干部,住(略)。代理权限:立案、撤某、调解、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庄某,男,70岁,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苗某诉被告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庄某去世,现原告申请撤某对被告庄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撤某对被告庄某的诉讼。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