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山西省河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2010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被告人李某亲属。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7日19时3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蒙x神宇牌重型自卸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府谷县X村路段,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丙撞倒后碾压,致刘某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内量刑。同时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及照片、证人证言、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7日19时3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蒙x神宇牌重型自卸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府谷县X村路段,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丙(X年X月X日出生,男,住府谷县X村)碾压,致刘某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向府谷县公安局庙沟门派出所民警投案后被移交到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兑现。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照片、法医学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书面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李某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杜奇云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二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