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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2012)宜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月9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吴某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乙存款18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金昌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晒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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