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月9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吴某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乙存款18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金昌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晒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