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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汉族,现年31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振宇,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现年31岁,小学文化,住(略),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农历12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农历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刘某坤,于农历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刘某慧。因同居前了解较少,同居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2007年,被告因喝醉酒打死人,2008年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原、被告生育两个子女归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与原告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原、被告均未到场,具体是谁办的被告也不知道,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调取河南省鹿邑县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一份,证明鹿邑县民政局无原、被告二人的结婚登记档案记录。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综合认定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农历2002年12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农历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刘某坤,于农历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刘某慧。2008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刘某无期徒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生长子刘某坤、长女刘某慧由原告抚养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长子刘某坤、长女刘某慧由原告朱某抚养,原告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永乾

审判员:魏峰

审判员:侯俊涛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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