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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李某乙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76-X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农民,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乡X村某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账号余额仅1030.83元,每六个月扣划一次),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乙日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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