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生于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市X区XX届政协委员,系重庆市合川XXXX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住重庆市X区X街XX号X单元XXX号。2012年3月6日因本案被重庆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王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杨X、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X利用担任重庆市合川XXXX中学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日常管理、检查食堂和超市的经营及食品安全过程中,为食堂和超市承包人罗XX提供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先后九次收受罗XX给予的贿赂款15000元,据为己有。

2007年12月,被告人张X利用担任XXX职中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重庆市X区XX职业技术学校与XX职中联合办学过程中,收受该校校长雷XX给予的贿赂款3000元,据为己有。

2008年9月,被告人张X利用担任XXX职中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重庆市X区XXXX美容化妆艺术学校与XXX职中联合办学的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收受该校法定代表人张X给予的贿赂款5000元,据为己有。

2009年10月和2010年3月,被告人张X利用担任XXX职中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重庆市X区XX职业技术学校与XXX职中联合办学的过程中,为该校领取国家补贴“五类生”学费和生活补助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校校长李X给予的贿赂款4000元,据为己有。

2010年9月,被告人张X利用在担任XXX职中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重庆市X区XX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与XXX职中联合办学的过程中,为该校领取国家补贴的“五类生”学费和生活补助及协调该校办学关系等事项提供帮助,事后收受该校校长李XX给予的贿赂款14000元,据为己有。

2011年1月,被告人张X利用担任XXX职中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XXX职中返乡X组织过程中,为该校外聘教师XX等人及时领取农民工招生组织费提供帮助,事后收受XX给予的贿赂款10000元,据为己有。

另查明,2010年8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在调查核实被告人张X涉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中,掌握了被告人张x年1月收受贺x元贿赂款的事实。被告人张X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过程中,还主动供述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案其余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X已全部退赃。

还查明,在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X向重庆市X区公安局龙市派出所检举了犯罪嫌疑人杨X、潘X盗窃犯罪的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人罗X斌、雷X沛、张X、李X、李某X、贺X静、彭X勇、李X、刘XX等的证词,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重庆市X区XXX职业中学与重庆市X区XX中医美容化妆艺术学校、重庆市X区XX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重庆市X区XX职务技术学校、重庆市X区XX职业技术学校的联合办学协议及相关财务依据,承包合同书、领条、收条,农民工培训花名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X乡农民工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适当学费补贴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财政局渝教财(2008)X号文件、重庆市X区教育委员会情况说明,重庆市X区公安局“关于张X检举立功的情况说明”和立案决定书、潘X和杨X的供述、陈XX的证词、重庆市X区对杨X、潘X的拘留证及逮捕证,扣押赃款清单、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张X主观上无收受贿赂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为雷X沛、李X华、贺静谋取利益,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收受雷颖沛、李X华、贺X钱财的行为不属于受贿;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1-5笔犯罪事实均系司法机关未掌握,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张X还具有立功和积极退赃等情节。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收受雷颖沛、李某、贺静钱财的行为不属于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在案发后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X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和积极退赃,还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张X的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还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张X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亦与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立功和积极退赃的情节,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后,认为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X违法所得的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据此,根据被告人张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X违法所获所得的赃款5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陈小利

审判员胡兵

人民陪审员孙帮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文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