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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军,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舒蓉月,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凯荣,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兰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0日在益阳市X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因原告认为离婚时原、被告双方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要求在本案中就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赠予及小孩抚养问题一并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150000元,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支付;

二、原、被告登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的被告兰某赠予给原告陈某的房屋,原告陈某自愿放弃不再要求被告兰某赠予;

三、婚生小孩兰某林由被告兰某抚养,被告兰某不要求原告陈某承担抚养费,被告兰某不再支付抚养费及其他任何款项给原告陈某;原告陈某有探视婚生小孩兰某林的权利,被告兰某有协助的义务;

四、原告陈某与被告兰某均不得打扰对方及家人的私生活;

五、原告陈某与被告兰某各自的债权和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偿还,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分割再无异议,亦无其他财产及经济纠纷;

六、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戬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彭铁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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