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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2012)宜执字第69号申请人谭某申请执行陈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于2012年3月2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宜章县X镇X路X幢X层105房(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城关字第(略)号,丘号:112,土地使用证号:宜国用(2004)字第X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谭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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