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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湖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XX市X区X路X室。

委托代理人杨某,X市X律师事务所X分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X省X市X镇X号。

原告杨某因与被告湖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X某置业有限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X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7日之前协助杨某将X市X路X号某某大厦第十一层整层(包括1101、1102、1103、1104)房产(整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商字第X号,权利人名称:湖南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杨某名下,办理费用由杨某承担;

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

年3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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