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邓某乙诉被告徐某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乙,女,汉族,住(略)。

原告邓某乙诉被告徐某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雷娅、朱锡林组成合某庭于2011年8月1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邓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徐某谈妥,购买被告所有的一辆银灰色现代小轿车(车牌号渝x)。当时签订合某,并约定成交价格66000元。被告保证该车没有手续不某、不某、失效、车辆冻结、抵押货其他纠纷而不某按时办理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也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手续证件真实、合某、有效,并能按时正常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还保证该车与原始档案相符。被告承诺:如有违反,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无条件退还购车款,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同时赔偿原告购车款总价的15%作为违约金。2011年1月17日,原告将购车款66000元支付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汽车过户手续也相应完成。但原告成为车主后还没有使用到10天,2011年1月26日,该车(目前的车牌号为x)就被XX派出所查出是赃车,并且该车的底盘为报废车辆,根本不某交易。该车的银灰色外壳是盗窃的其他同型号的现代车的,两部分组装在一起才成了所谓的银灰色现代车。目前该车已被XX派出所扣押。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徐某退还原告购车款66000元;判决被告徐某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9900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600元;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所交的路桥费人民币2300元;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买卖合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某有效且被告方不某在违约行为;车辆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且手续齐全,证明该车是合某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汽车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一辆银灰色现代小轿车(车牌号渝x),成交价格66000元,被告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手续证件真实、合某、有效,并能按时正常办理过户转籍手续,且与原始档案相符,如因手续不某、不某、失效、车辆冻结、抵押货其他纠纷而不某按时办理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无条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同时赔偿原告购车款总价的15%作为违约金。协议还约定2010年的路桥费由原告购买。2011年1月17日,原告将购车款66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2011年10月19日原、被告到公安机关的车管部门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并将该汽车的车牌由渝x变更为渝x。2011年1月26日,该车(目前的车牌号为x)被XX派出所因涉案而扣押。

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汽车买卖协议、收某、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路桥通行费缴费收某、维修结算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某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某。本案出卖人将出卖的标的物汽车一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交付给买受人,并依约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了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X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某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某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某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某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该规定,在汽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审查证照、交验机动车、确认机动车后,才能转移登记和变更车牌。现被告已按约履行了义务,即将汽车交付给原告,并到公安部门进行了转移登记,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某约定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某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乙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850元,由原告邓某乙承担。

如不某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鹏

人民陪审员朱锡林

人民陪审员雷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