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湖南某庭苇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某岳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湖南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南某丽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湖南某庭苇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津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复议人湖南某庭苇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某丽造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晋
代理审判员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罗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