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某户。
申请执行人邝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某户,住(略)甲,系邝某甲之子。
被执行人福州某建筑工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区X街X路X凯旋花园X号楼X层1405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邝某甲、邝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州某建筑工某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09)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福州某建筑工某劳务有限公司应在2009年11月2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邝某甲、邝某乙柴油价款等共计6748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州某建筑工某劳务有限公司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工某、房产、交通、国土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邝某甲、邝某乙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陈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