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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谢某,男,1962年8月17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系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支付申请人白某借款2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元、执行费3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金成

审判员杨财

审判员王美丽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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