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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2,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3,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黎某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长郑云

人民陪审员刘娜

人民陪审员余晓琴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芳宜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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