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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江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云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某欠刘某173万元(此款包含廖某某借条中的款项,廖某某系刘某的妻弟),江某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给付173万元给刘某【该款在本院(2011)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款到账后立即支付】;

二、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370元,减半收取10185元,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4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云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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