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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曹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许某让之妻。

被执行人曹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曹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0321.25元,并承担诉讼费113元、执行费56元。现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曹X以给付6700元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某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执行费56元,本院亦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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