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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丁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

住所地:杨陵区X路X号。

代表人孙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杨陵区支行职工,住武功县X镇X路建设银行家属院。

被执行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周口市X村。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丁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X应履行的债务为10148.51元。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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