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柱与被告张某、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任子洲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