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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因本案被取保侯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经事先联系,在本区X镇X街X号准备将随身携带的7捆(共计318份)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中的5捆以每捆3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后两人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携带的318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沈某、王某甲人的证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石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系犯罪未遂,且能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石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发票三百一十八份,予以没收。

被告人郭金凤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书记员陆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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