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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冯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陈某蓉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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